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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主讲:戴明海
电话:13267131310
一、前言
本章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要求考生在学习时注意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内容的对比,在对比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合伙企业法的内容。 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且对比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的部用(劳务); 2.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4. 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5.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7. 新合伙人入伙、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内容提要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⑶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1)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为名称,要求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例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式)
⑴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⑵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指所明确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介不能以“劳务”出资。
例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
①不得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甲聘用已管理企业事物,同时对已的职权给予限制,凡已签定合同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须经,甲同意,某日已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A) A: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已来承担 B:该合同无效由已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可撤消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并非以其投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先以企业的财产归还企业债务,在不足归还的情况下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并不是局限在实际的投资额)。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内容提要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5、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尝
6、入伙、退伙
7、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三个个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二、《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1、《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例5:下列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 D ) A:会计师事务所 B:律师事务所 C:医生诊所 D:由三个自然人组成的水果经销站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这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由于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合伙。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能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6:甲、已、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下列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BCD) A:无须经甲丙同意,已可以出质; B:须经甲丙同意,已可以出质; C:未经甲丙同意,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甲丙同意,已私自出质的视为退伙处理;
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1、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6: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合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2、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合伙人同体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六、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损益分配的“比例”
(1)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2)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益分配的“时间”
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七、非合伙企业人参与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也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能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人之间的分摊比例对抗债权人(×) 例8下列正确的有:(C)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担连带责任; C: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D:对外承担按份责任,对内承担连带责任;
九、合伙人自已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9: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答案〕(×)
十、入伙、退伙的法律责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例10: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十一、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注意多选题)
2、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注意简答题)
随堂练习:http://bbs.kjks.com.cn/kjksbbs/dispbbs.asp?boardID=7&ID=2594&page=1
课后强训练习:(12月陆续上传):http://sz.kjks.com.cn/kjks/log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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