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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          【字体:
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
作者:kjk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

主讲:戴明海

第一章、 绪论

电话:13267131310

一、前言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总体不作为重点。综合题一般不会单独考核考生,但是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以附加分值,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按照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占总分比例约为3%~5%左右。
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
1.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2. 仲裁的基本制度;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4.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5.
行政复议的范围(特别注意哪些不能申请)       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的关系;
7.
诉讼的特殊管辖;                             8. 诉讼时效。

二、讲义精华篇
一)、法的本质,法的形式(也称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A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B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全国人在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在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地方政府区法律:地方人民政府

注意: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虽然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我国签定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渊源。(关键字眼为“签定”和“加入”)

例题1、下列各项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法律规范
1
、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例题2、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本、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属于制裁部分。

2、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①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既“必须怎样”“应当怎样”

②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既“不能怎样”“不得怎样”

③授权性规范是授给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怎样”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而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例题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属于()规范。
A
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答案:
AD
例题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属于(义务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例题5、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属于(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例题6、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为(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P12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
1
、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机关
2
、 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

内容:
1
、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履行义务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
3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
、不同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客体:
1
、 “物”必须以物质形态表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被人利用控制、不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但是并不等于具有物资表现形态,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利用就可以成为“物”;还要注意判断是否属于被“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品。
2
、 货币和有价证券也可以作为“物”。
3
、 “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和完成工作的行为。

4、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注意道德产品包括哪些内容。

例题7、下列各项那些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A
阳光 B空气 C枪支弹药 D机器设备

[
答案]D

四)、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P16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承担的主体;法律事实的出现。
2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题8、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
答案]

3、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注意判断哪些是绝对事件,哪些为相对事件)

例题9、下列各项中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件有哪些()
A
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 B企业乙侵犯了丙的专利权

C
发生了地震 D爆发了战争

[
答案
]CD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诉讼、行政复议,重点为仲裁。)P21
仲裁:
1
仲裁适用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仲裁。但以下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1)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3)
劳动争议(有劳动争议有专属管理,不在本调整范围);    
(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10、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
、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
仲裁的原则
1
)、自愿原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1)
书面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同时也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标志。
  (2)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3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 仲裁协议效力
(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当在仲裁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对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的程序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长会。

⑵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⑶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⑷仲裁庭不能形式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⑸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双方必须遵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

例题11、、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
、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均公开进行
【答案】D【解析】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D选项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

 

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范围(注意哪些不能提起行政复议)P27当事人不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2、当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A、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半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⑵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实的

 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⑵当事人不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对于“维持原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对于“变更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诉讼
1
、诉讼的适用范围:

⑴适用于《民法》的5类。

⑵适用于《行政税收法》的8类

⑶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的事项有

①国防、外交等国爱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等。

 

2、审判制度

⑴合议制度    

⑵回避制度

⑶公开审判制度

⑷两审终审制度                 

 

3、诉讼管辖

⑴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⑵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⑶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原则。

                    合同          合同履行地

     票据          票据支付地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例题12、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兑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 的人民法院有(   )
A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兑付地人民法院
C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解析】本题考的是经济诉讼中特标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与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1年、2年、3年、4)不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机会。

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诉讼时效期间P35
A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一般诉讼时效)
B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C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判决

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仲裁和诉讼的不同和相同点

    区别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是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重点)

1、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有先后顺序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堂练习:http://bbs.kjks.com.cn/kjksbbs/dispbbs.asp?boardID=7&ID=2594&page=1

课后强训练习:(12月陆续上传):http://sz.kjks.com.cn/kjks/log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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